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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深圳二手房以评估征税的文件首发

作者:室介屋笈 类型:行业观察

来源:www.BANQ.cn(半求·房地内参) 2011-06-10 10:46:56点击6662


■深圳定于7月11日实施存量房交易价格核定计税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定于2011年7月11日起,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近年来,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主要力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报成交价格的现象也愈发普遍。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损交易的公开、公平原则,致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对市场交易情况真实性的了解和判断,还造成较大的税收漏洞,削弱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专门下发《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要求各地从2011年7月起试点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价格偏低的房产交易实施评估核定征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圳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核定方面的一系列筹备工作,并由市财政委牵头成立了由市财政委、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住房建设局组成的市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领导小组,对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核定涉及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流程,并委托市规划国土委下属的深圳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开展相关的房产评估工作。

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深圳将于2011年7月11日起正式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是深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此项措施实行后,税务部门将对房产交易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也就是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深圳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该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面上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其将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 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经市财委、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委确认后使用。存量房交易涉及的税收政策、税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存量房交易涉及的各项税收,由深圳地税部门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存量房交易税款的代征单位,目前转移登记办文指引、办理程序、税费一览表、格式表格等内部工作流程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都已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实施后,税务部门和规划国土委将继续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做实做好存量房交易中的计税价格核定、转移登记、税费征收等相关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个人存量住房交易税政策简介

目前,个人存量住房交易主要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契税费,主要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适用不同的政策。如下表所示:

(一)普通住房(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容积半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

交易人

税种

征税条件及方式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征条件

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5年的

计税价格*5.6%

购买超过

5年(含5年)

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

(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

庭唯一住房

核实征收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买方

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

计税价格*1%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上

计税价格*1.5%

非家庭唯一住房

计税价格*3%

(二)非普通住房(不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

交易人

税种

征税条件及方式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征条件

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5年的

计税价格*5.6%

/

购买超过5年(含5年)

(计税价格—购房价款)*5.6%

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

(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核实征收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买方

契税

 

计税价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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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过客
建议:二手房评估价征税细则应该设立相应的举报制度——即卖房者如果在交易中把应属自己缴纳的税费变向转嫁给买房人,则买房人可以在交易完成后对卖房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才能真正解决“阴阳合同”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房人承担的问题,真正起到抑制房价高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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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chinaway
在外地买的住房是否也会在深圳纳入房产个数的评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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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yellowhouse
家庭唯一住房自住5年减税这点算是比较人性。如果要换房,把现在的房子卖了再买。另外这个规定可能会催生一些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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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jtsbfx
老师能否专版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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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jiangwf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到不多; 营业税及附加这个对于超5年的房子来说利好就大了;同时这一项并未规定是家庭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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