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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析
产业升级促“二次革命”: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当发力

作者:homer 类型:投资分析

来源:www.BANQ.cn(半求·房地内参) 2013-03-05 17:11:57点击4504


导读:
         ■个人不能再买厂房及厂房类写字楼了
         ■厂房投资热:个人抄底启动“二次革命”
         ■仅对企业、一视同仁: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发力已到!
         ■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个人不能再买厂房及厂房类写字楼了

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也即之前在深圳大行其道的厂房性质写字楼,将不再对个人销售了。而此前,只有“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才限定企业才能购买,现在都平等了!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行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其外,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但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对于一直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厂房、厂房类写字楼的市场而言,这是一次重大变革。

■厂房投资热:个人抄底启动“二次革命”

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初,深圳曾经历一场“厂房投资热”。当时,正是深圳经济特区热火朝天的大发展时期。珠三角制衣业多粗放式经营,进入门槛低,几十台缝纫机、“作坊式”经营让不少服装企业主迅速赚得了“第一桶金”。

随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欧美消费力下降,直接影响我国出口,加上原材料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层因素叠加,我国的制造业正步入“冬天”。作为外贸大省的广东更首当其冲,服装、玩具、五金等劳动力密集产业受影响尤甚。

在外贸依存度高达300%的深圳市,当时深圳关闭停产的企业总数为682家,涉及近5万名员工,其中倒闭企业最集中的行业包括服装、家具、塑料制品等。而危机,往往意味着更好的机会!小企业倒闭、空置厂房增加、厂房价格下跌,使“抄底”厂房变成了可能。

于是,不少人因此在深圳启动“二次革命”,包括注入自有资金,将一半的设备升级成最为先进的进口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加快效率等。与此同时,另一大动作就是在深圳寻找价位合适的厂房。

■仅对企业、一视同仁: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发力已到!

相对现在深圳特区内动辄每平方米上万元的写字楼来说,当时,南油工业区内空置的厂房不仅地理位置不错,价格更是有绝对优势。不少人看到其中巨大“价格差”抄底购买。记得,当时南油工业区一栋产房总面积达5000㎡,购买资金达2500万元,均价仅需5千/㎡。

而类似当年的写字楼香年广场、泰然厂房都是投资者们的囊中之物。而今,这些曾经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厂房、厂房类写字楼将只能面向企业,对于深圳市软件产业地基这种已限定企业购买资格的产品而言,无疑实现平等、一视同仁,在公平环境下,对项目无疑是一大助力。

而厂房、厂房类写字楼面向企业,在有效控制投机行为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深圳产业升级已进入全新阶段,这是好兆头,随着这一规定展开,未来低附加值产业将逐渐逼出深圳,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高附加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将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举步向前。

而类似深圳软件产业基地这种,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与深圳市政府共同出资5700万元建设,是深圳面向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构建的集人才培养、软件测试、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和政企互动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未来,将大幅度提升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空间,对深圳市软件产业参与国家竞争能力、支撑深圳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管理政策、环保要求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七)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已租用部分的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八)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九)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政府规定受让人准入条件的工业楼宇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20年进行整体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七条  工业楼宇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并转让。
工业楼宇分割转让时,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明确宗地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八条  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本条规定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
(一)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中,属于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属于配套设施的,应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适用其他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地价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进行分割转让。
第十条  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
第十二条  未经分割登记的工业楼宇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割转让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改造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图纸;
(二)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三)测绘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测绘查丈报告;
(四)转受让方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再转让期限限制、优先购买权、增值收益分成规定的承诺书。
依照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需补缴地价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已补缴地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本条所称工业楼宇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
第十四条  工业楼宇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纳入政府设立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增值收益,是指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扣减该工业楼宇的登记价及转让方受让该工业楼宇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工业楼宇转让时,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的,应同时扣减已补缴的地价。
工业楼宇的增值收益按下列方式缴交:
(一)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
(二)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
(三)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楼宇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按增值收益额100%的比例上缴。
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
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负责测算,并经市财政、地税主管部门确认后,供工业楼宇所有人查询。
第十五条  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约定对工业楼宇的使用进行监管。
产业、规划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对擅自改变工业楼宇使用功能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业楼宇转让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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