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房地产政策开始转向,从地方政府自行“救市”,变为中央政府托市。3月30日,央行与财政部等部委联合行动,分别从金融和财税角度提出了支持房地产的“新政”。
央行、住建部与银监会政策是,重点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对于商业贷款的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对于公积金贷款的二套房,首付比例降到30%。
财政部政策是,购买2年及以上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卖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年及以上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一日之内同时推出针对消费性住房的金融和财税政策,中央政府意在刺激房地产消费需求,进而带动房地产投资和土地销售。
这是本届政府首次利用组合拳刺激房地产需求,显示管理当局对宏观调控的淡定已经不复存在,试图回到通过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这样做期望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稳增长,二是有助化解地方债务困境。
在整体经济下行趋势背景下,拉动房地产需求,是政府管理总需求最简单的办法。去年以来,各地纷纷放弃限购限贷政策,通过自救方式来刺激本地房地产市场。
虽然销售状况有所改变,但市场活跃状况难以持续,国家统计局最新的2月房地产数据显示,70个大中城市中,与去年同月相比,新房和二手房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
与上月相比,新房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6个,上涨的城市有2个,持平的城市有2个。二手房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1个,上涨的城市有5个,持平的城市有4个。
从成交量看,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2月份销量比上月减少近10万套。销售量和价格下降可以解释为有春节淡季因素,但另一个事实则从侧面说明问题。
国家统计局分析认为,尽管一、二线城市2月份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量回落较多,但部分三线城市在春节期间迎来了返乡置业潮,成交量回落较少,个别城市成交量甚至有所放大。
这个事实反映出这样的逻辑,一是流动人口影响一、二线房地产销售,二是房地产需求主要是消费性需求,而非投资性需求。正是这样的逻辑引发了政策选择,即支持消费性住房需求,包括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显然,3月30日推出的房地产新政对于消费性住房购买者是利好,因而短期内市场或有所活跃,但由于房价下跌,也会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影响,因为改善性需求对价格相对敏感。
当然,从政府调控角度看,放松对房地产市场管制,是一件好事情,让房地产最终回归市场规律,这是必然的趋势。
不过切不可认为,房地产政策出现转向,房地产市场就会触底反弹。
目前政策仍属于放松管制,而非强刺激政策。此前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目的在于抑制房价涨速过快,避免市场崩盘。现在则是看到房地产长周期拐点已经出现,期望通过放松管制来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去库存速度,进而带动房地产投资。
今年1-2月,全部房地产投资增速为10.4%,与住宅投资增速一起回落0.1个百分点。房地产投资增速与2014同期的19.3%相比,下降近一半。而土地购置面积增速在2015年1-2月急剧下降至负31.7%,显示开发商不看好后市。
由于经济周期、货币周期和人口周期叠加,房地产投资性需求大幅减少,再加上股市赚钱效应,股市与房地产的跷跷板特点更为突出,因而未来房地产的稳定与增长,只能依靠消费性需求。
影响住房消费需求的因素包括收入、利率、税收和预期等,在投资者放弃住房投资,经济通缩压力日显背景下,消费性需求不会因为新政而出现爆发式增长,而在房地产税预期下,改善性住房需求者可能出现既买新房,又卖旧房的行为模式。
以去库存,促投资为目的的房地产新政,只能对消费性需求带来短期利好,并不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的反转。而从房地产新政的药方看,政府对房地产周期的认识是清楚的,因而目前出台的政策,只是稳增长的权宜之计。
还是那就话,房地产市场不出清,经济就不会见底,只有政策用尽了,房价才有见底可能。
附:通知全文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