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限购限贷措施
(一)住房限购限贷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下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在上述区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70%。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于在本书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在上述区域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切实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
优化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增加供应总量,确保完成2016年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加快已储备房地产用地上市供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分期分批公布已供住宅项目的开工面积及开工、竣工时间。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宗清理、逐宗督办、依法处置;建立项目批审绿色通道,对已完成土地供应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开工。对于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督促企业应报尽报,加快审批效率,尽快上市形成有效供应。
三、严防土地市场价格过快上涨
住房项目竞买土地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60%。地块成交价超出起始价的溢价部分,竞得人必须自土地成交日起10工作日内激增;逾期未缴纳的,取消其竟得资格,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针对不同区域供需态势,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国土规划部门在地价出现异常时,可综合采取设定土地出让最高价或者指导价、评比规划方案等手段,择优确定最终竞得人,严格控制高地价,高溢项目出现。
四、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规则,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严格参照周边同类项目或者本项目前期价格,指导企业理性定价。对于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于已批商品住房项目,在预售期间,销售价格一律不得调整。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采取暂停网签、暂停资质升级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对所有中介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中介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经济机构合规经营,树立行业诚信意识,切实规范房地产经济市场秩序。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权威数据,让社会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市场走势和政策动向,对媒体报道的热点、群众关注的焦点,及时回应,稳定市场预期,防止不实信息误导舆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编造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武汉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